摘要: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尤其是当今5G建设如火如荼之际,全国多省市(此前已有广东、浙江、河南、黑龙江、新疆、山西、安徽、重庆、云南、四川、福建等省市通过)已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并用于解决与通信设施相关的实际问题,规范秩序。
该《条例》共6章49条,主要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
多方共建,为通信设施建设开绿灯
第六条 【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九条 【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协商共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提高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免费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平等接入】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解读:此前,由于相关通信基础设施法律法规的缺位,通信基础设施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得不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导致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长期被审批难、选址难、入场难这三座大山压迫着。
明确法律责任、保护与惩罚并进
第三条 【设施属性】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阻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损害设施依法赔偿】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的;(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的;(三)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的;(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的;(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的;(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不少地区出现了部分业主/村民以辐射影响健康为由,阻挠施工,导致施工进度受阻。如荔城西亚北5G基站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因遭到周边楼盘居民以辐射问题为由反对,导致5G通信基站建设无法正常开展。
此前,在兴宁市发生了一起偷盗通信设施设备的案件,案件中的3名男子被警方现场拿下。
从此次法案中可以得知,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配合通信设施建设的义务,有阻止、破坏、盗窃通信设施建设等行为的,将以罚款和处分等形式追究其责任。
据了解,尤其是当今5G建设如火如荼之际,全国多省市(此前已有广东、浙江、河南、黑龙江、新疆、山西、安徽、重庆、云南、四川、福建等省市通过)已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并用于解决与通信设施相关的实际问题,规范秩序。
该《条例》共6章49条,主要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
多方共建,为通信设施建设开绿灯
第六条 【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九条 【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协商共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提高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免费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平等接入】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解读:此前,由于相关通信基础设施法律法规的缺位,通信基础设施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得不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导致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长期被审批难、选址难、入场难这三座大山压迫着。
明确法律责任、保护与惩罚并进
第三条 【设施属性】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阻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损害设施依法赔偿】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的;(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的;(三)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的;(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的;(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的;(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不少地区出现了部分业主/村民以辐射影响健康为由,阻挠施工,导致施工进度受阻。如荔城西亚北5G基站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因遭到周边楼盘居民以辐射问题为由反对,导致5G通信基站建设无法正常开展。
此前,在兴宁市发生了一起偷盗通信设施设备的案件,案件中的3名男子被警方现场拿下。
从此次法案中可以得知,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配合通信设施建设的义务,有阻止、破坏、盗窃通信设施建设等行为的,将以罚款和处分等形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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