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办的手机卡提示“已注册”软件,你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了!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们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我明明新办的手机卡激活还没几天,在注册APP的时候就显示已被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的个人信息这样被泄露!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一名通信运营商配送员,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导致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该配送员受到刑事处罚。
2021年3月至7月,小张担任某科技公司配送员,负责给辖区内的通信运营商客户送卡、选号、激活等工作。其间,小张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软件账户。截至案发,小张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74元。到案后,小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庭上,小张表示很懊恼。“是我法律意识弱了,觉得干这活简单、来钱快,却没考虑到后果。”小张说:“听说这些注册的账号不少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哎,真不该啊……”
那么,问题来了,“手机号码+验证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不仅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的自然人,通过相应接收信号基站的位置,还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确定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当时身处何地,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科技公司配送员的履职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软件账号以此进行牟利。案涉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特征,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张某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明明新办的手机卡激活还没几天,在注册APP的时候就显示已被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你的个人信息这样被泄露!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一名通信运营商配送员,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导致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该配送员受到刑事处罚。
2021年3月至7月,小张担任某科技公司配送员,负责给辖区内的通信运营商客户送卡、选号、激活等工作。其间,小张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软件账户。截至案发,小张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74元。到案后,小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庭上,小张表示很懊恼。“是我法律意识弱了,觉得干这活简单、来钱快,却没考虑到后果。”小张说:“听说这些注册的账号不少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哎,真不该啊……”
那么,问题来了,“手机号码+验证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不仅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的自然人,通过相应接收信号基站的位置,还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确定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当时身处何地,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科技公司配送员的履职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软件账号以此进行牟利。案涉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特征,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张某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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