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又有多人被抓!警惕两卡犯罪!
如果有人对你说只要将电话卡和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别人,就可以得到几百甚至几千元钱,你会怎么做?小编告诉你,这么做是犯法的!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了解的就是”断卡“,几个问题我们一块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卡”相关案例
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卡”专班接到断卡线索,通过调查发现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4月3日间,雷某、张某等人以办理贷款为由将李某和石某某的对公账户提供给刘某某用于收取诈骗资金,涉案银行流水达到100万余元。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看到民警手中完整的证据链条,才如实供述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的犯罪行为。目前,雷某、张某、李某、刘某4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2月29日,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卡”专班接到“两卡”线索,经查何某于2024年1月期间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利,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达10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4年1月期间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1万余元并用于自己花销。目前,何某、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0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了解的就是”断卡“,几个问题我们一块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卡”相关案例
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卡”专班接到断卡线索,通过调查发现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4月3日间,雷某、张某等人以办理贷款为由将李某和石某某的对公账户提供给刘某某用于收取诈骗资金,涉案银行流水达到100万余元。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看到民警手中完整的证据链条,才如实供述了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的犯罪行为。目前,雷某、张某、李某、刘某4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4月9日,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卡”专班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某于2024年1月期间利用他人名下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并帮助资金转移,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达40万余元。目前,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2月29日,仁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卡”专班接到“两卡”线索,经查何某于2024年1月期间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利,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达10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4年1月期间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1万余元并用于自己花销。目前,何某、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0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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